渔业科技
(一)工作依据:《葫芦岛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二)工作程序:
1、县市区的渔业科技项目通过所在地科技局逐级向上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2、市直单位的渔业科技项目通过市局逐级向上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项目。
3、其他省级科技兴海、科技示范园、良种产业化等项目均由市局审查后向科技局逐级申报。
水产苗种引进与生产管理
一、水产苗种引进:
(一)法律依据:根据《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引进水产苗(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农办渔
[2001]101号)。
(二)工作程序:
1、苗种引进单位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进口水产苗种计划。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材料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渔业局审批。
3、督察水产苗种引进使用情况。
二、水产苗种的生产管理:
(一)法律依据:根据《渔业法》第一十六的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二)工作程序:
1、依照《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审批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苗种生产许可证;其他水产苗种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苗种生产许可证。
渔业标准化生产
(一)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无公害水产品行动计划”以及农业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有关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规定。
(二) 工作程序:
1、产地认定: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局。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④无公害水产品生产计划;
⑤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⑦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⑧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市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集中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产地认定企业安排产地环境、水质等项目的检测,组织产地现场审查等。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①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2、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程序:
(1)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无公害水产品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
凡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⑩《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申请书》、《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②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③无公害水产品的生产计划、无公害水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水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⑤保证执行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⑥无公害水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
⑦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⑧“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
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3)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不需要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材料和产地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心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需要的)和产品检验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结论。
①符合颁证条件的,签发《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
②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无公害水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渔船报废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一)法律依据:根据农业部渔船报废和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规定。资金补助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
1、报废规定:在2000年海洋渔船普查登记在册以及2002年9月30日前按有关规定纳入管理,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有关证书,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均可申请报废。
2、补助标准:
规格(千瓦) 补助金额(万元)
10-20 2.4
20-40 3.2
40-60 4.0
60-80 4.8
80-100 8.0
100-150 9.6
150-200 12.8
3、申报程序:申报的大门向社会敞开,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均可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4、处理方式:经农业部审批后方可实施报废。报废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监督。主要是收缴“三证”,并采取拆解或沉船做人工鱼礁两种方式实施报废。渔船报废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农业部,经农业部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逐级下拨补助资金。
(二)工作程序:
(1)渔船报废人向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交“三证”复印件。
(2)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核准。
(3)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报废渔船公示。
(4)省渔船报废工作检查督导组现场验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拆解、沉礁。
(5)渔船报废后,由渔民申请,经县、市、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财政部批准,由财政部逐级下拨补助资金。
(6)组织协调、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转产转业渔民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