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体制实行分块、分部门管理,各管理部门分别管理不同的海洋区域,承担各自不同的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分别为:
1、环保部门,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主管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2、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主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
3、海事部门,负责港区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及外国船舶的监督管理。

4、渔业部门,负责渔港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外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5、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事船舶的监督管理。
(二)工作内容:
1、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2、制定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实施办法;
3、组织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
4、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
5、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6、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
7、执行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备案制度;
8、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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