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二)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和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保护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避免过度捕捞,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为控制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不超过现有水平,以逐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应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数;凡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
2、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批准发放:
(1)600马力以上渔船、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由农业部审批发放;
(2)不满600马力的海洋机动捕捞渔船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3)海洋非机动捕捞渔船和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三)工作程序:
1、申请制造渔船程序:
制造渔船是指专业远洋渔船建造、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和旧船更新改造。
(1)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自然人申请的,提供户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被淘汰渔船和拟更新改造渔船原捕捞许可证(含功率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建造专业远洋渔船须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县级渔政机构进行审查,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核;
(3)市级渔政机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级渔政机构审批;
(4)《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获得批准后,由省级渔政机构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5)申请人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渔港监督部门申请渔船船名号;
(6)渔船建造完工并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由渔船检验机构发给《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港监督机构发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2、制造渔船申领捕捞许可证程序:
(1)由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证明,《渔捞日志》(海洋大中型渔船),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渔政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市级渔政机构复核;
(3)市级渔政机构复核无误后,报省级渔政机构审批;
(4)《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获得批准后,由省级渔政机构发给新《渔业捕捞许可证》(含功率凭证)。
3、购置渔船过户程序:
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
(1)渔船县内过户程序:
①购入方持被购置渔船捕捞许可证、购买渔船合同、村委证明信向其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渔政机构出具同意过户证明,申请人持同意过户证明到渔船检验机构和渔港监督机构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变更手续;
②由申请人持变更后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原捕捞许可证到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
③县级渔政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核。
④市级渔政机构复核无误后,报省级渔政机构审批。
⑤经省渔政机构批准后,发给新《渔业捕捞许可证》(含功率凭证)。
(2)渔船跨县(市、区)过户程序:
①凡渔船跨县(市、区)买卖过户的,由购入方向其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购入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入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拟购渔船《捕捞许可证》原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及卖方所在地县、市两级渔政机构以及有管辖权的渔监部门出具同意过户证明;跨省购置的另外需提供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
②县级渔政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报市级渔政机构审核;
③市级渔政机构复核无误后,报省级渔政机构审批;
④省渔政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⑤申请人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购置手续,并申请渔船船名号、办理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⑥《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领程序同制造渔船捕捞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3)渔船跨省过户(卖出)程序:
由申请人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证明书》到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渔政机构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渔政机构审批,经批准后,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转移证明》。
4、丢失、损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补办程序: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在一个月内向渔政机构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省级渔政机构负责联系在《山东商报海洋与水产专版》上统一办理登报挂失(登报挂失费每本80元由持证人承担)。见报3O日后如无异议反馈,由省渔政机构重新核发新的捕捞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的,持证人应将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重新补发新的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