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许可
1、条件:
①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
②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2、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登记、发证、公告。
3、承诺期限:申请受理后30日内,审核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
4、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辽海字[2002]68号文件收费标准:
①围海用于工业项目的,每亩每年2000元,用于农业项目的每亩每年30元。
②港口、码头、浴场、游乐场等用海每亩每年200元。
③养殖、增殖用海每亩每年30——100元。
④盐业用海每亩每年10元。
⑤海底电缆用海每亩每年200元。
⑥海上油、气开采用海每亩每年2000元。
⑦修造船用海每亩每年200元。
⑧拆船用海每亩每年300元。
⑨海砂等固体矿产资源开采用海每亩每年500元。
⑩其它经营性用海每亩每年100元。
5、授权情况:
围海3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项目
用海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签发。
6、需要市海洋管理部门到现场勘查,测量、论证、
评审。
7、服务对象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8、申请提交材料:
①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3份。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名
称、用海项目、起止时间、位置、面积、坐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海图;
②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资金证明;
③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者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