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监察
(一)海监执法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规章: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4、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1999年2月23日颁布。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6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3〕18号文。
《关于印发〈海洋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基本格式〉的通知》,2002年12月21日国海发〔2002〕40号文。
《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2003年10月20日国家海洋局国海办字〔2003〕344号文。
《海洋监察证管理办法》,2001年1月2日国海发〔2001〕2号文。
《关于印发〈中国海监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10月26日中国海监总队海监字〔2001〕62号文。
(二)海洋监察的主要方法
1、计划集中监察:主要用于对一定范围的被检查对象群体预先拟定检查的方案、内容和步骤,并按预先计划而集中进行的检查。
2、日常巡回监察:海陆检查相结合,目前主要以陆地为主,使用车辆对全市海岸线进行巡查,对市区海岸线巡回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
3、临时应急监察:指在获取有关海洋违法行为信息后,临时决定开展的检查。主要针对举报和突发性事故。
(三)案件查处程序
1、海域使用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案件来源
海域使用违法案件的来源途径主要有:举报人举报的案件、海监执法部门自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等。
(2)案件认定
在获取案件信息后,海监支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认定案件是否涉嫌违法,是否应立案查处。确认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海洋违法行为通知书》。
(3)立案
海监支队经执法检查发现海域使用项目有违法行为,且适用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呈批表》,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立案。
(4)调查取证
立案后,海监支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违法用海的面积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部门(海洋事务所)出具。完成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5)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海监支队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报局领导审批。
(6)会审
重大海域使用违法案件实行会审制度。会审会议由局领导主持,由海监支队详实汇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案件处理建议。会审会议确定案件的最终处理意见。
重大海域使用违法案件包括: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域使用活动的;对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个人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7)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海监支队制作《海洋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8)听证
适合听证程序的,海监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不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仅适用于: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域使用活动的;对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个人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海监支队研究形成海域使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领导审查,由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10)送达
作出处罚决定后,海监支队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1)执行
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海监支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5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12)结案
海监支队在海域使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结案登记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结案。
2、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查处程序
(1)案件来源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来源途径主要有:举报人举报的案件、海监执法部门自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待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等。
(2)案件认定
在获取案件信息后,海监支队应立即赶到现场,认定案件是否涉嫌违法,是否应立案查处。确认有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时,应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海洋违法行为通知书》。
(3)立案
海监支队接到举报经初步查实或者现场检查发现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呈批表》报局领导审查批准立案。
(4)调查取证
立案后,海监支队执法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同时对现场进行摄像、照相等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造成污染事故的,由海监支队委托具备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的技术部门进行污染事故鉴定,出具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报告。
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包括:受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损失清单,技术鉴定和公证证明,并尽可能提供有关原始单据和照片等。
(5)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海监支队研究形成全面的污染损害案件综合调查报告,报局领导审查,由局领导作出处理决定。
(6)会审
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实行会审制度。会审会议由局领导主持,海监支队全面汇报案件的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会审会议确定案件最终的处理意见。
重大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案件包括: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对个人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其它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7)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海监支队制作《海洋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局领导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8)听证
适合听证程序的,海监支队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不作为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仅适用于: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对个人处以超过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其它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9)作出处理决定
海监支队根据局领导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或者会审会议形成的处理意见,依法组织实施海洋行政处罚和代表国家对污染事故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10)送达
作出处罚决定后,海监支队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11)执行
当事人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海监支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在海上查处海洋违法案件,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海洋监察人员可以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但抵岸后5日内应当补办相关书面手续。
(12)结案
海监支队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结案登记表》,经局领导批准后,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