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渔监处行政许可项目
一、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由市渔港监督处委托各渔港监督实施)
1、条件:船舶载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货物进出渔港或过境。
2、程序:装运危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向所进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报告所装物品情况及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在指定地点停泊作业。
凡需在渔港内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时限:五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十二条。
5、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6、提交材料目录:《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准运单》一式四份。
二、渔港内洗舱作业由市渔港监督处委托各渔港监督实施。
1、条件:船舶需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
2、程序:船舶在进行洗舱作业前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的有效措施后向渔港监督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在指定区域进行洗舱作业和排放污水。
3、时限:即时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九条。
5、收费:无
6、提交材料目录:口头或书面申请。
三、化学消油剂使用由市渔港监督处委托各渔港监督实施。
1、条件:船舶发生油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使用化学消油剂。
2、程序:使用消油剂前应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渔港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时限:即时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5、收费:无
6、提交材料目录:口头或书面报告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
四、渔港内船舶垃圾处理由市渔港监督处委托各渔港监督实施。
1、条件: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在港内处理船舶垃圾。
2、程序:向渔港监督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指定条件进行。
3、时限:即时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5、提交材料目录:口头或书面申请。
五、新建渔港前审核
1、条件:新建渔港
2、程序:(1)新建渔港前须邀请渔港监督机关的有关人员参车渔港的设计、论证。
(2)建设施工前,持相关材料报送市以上渔港监督机关,经审核同意后发布航行通告,方可施工。
3、时限:二十日
4、依据:《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条。
5、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6、提交材料目录:
(1)渔港规划书,规划中应包括防污染设施,安全导航及消防设施,渔港配套工程的后勤用地及监督管理设施等。
(2)设计施工图纸;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5)其它相关资料;
六、渔船临时改变作业性质由市渔港监督处委托各渔港监督实施。
1、条件:特殊情况下临时从事载客、货运输。
2、程序:持相关证书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临时载客、货运输。
3、时限:即时
4、依据:《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6、提交材料目录:
(1)口头或书面申请;
(2)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的可以临时从事载客货运输的临时检验证书。
七、划拔征用渔港水域、设施。
1、条件:
(1)划拔征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设施;
(2)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海、滩涂;
(3)改变渔港性质。
2、程序:在按规定报批前,持相关材料向市以上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主管机关报批。
3、时限:二十日
4、依据:《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5、收费依据及标准:改变渔港性质,由占用者负责筹建同等规模功能的渔港,影响渔港整体的功能的须予以相应补偿。
6、提交材料目录:
(1)设计施工图纸;
(2)环境影响报告书;
(3)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八、四等以下渔业职务船员资质证书
1、条件:
(1)80总吨至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二副;30总吨至未满8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大副;未满30总吨渔业船舶应配备船长。
(2)主机功率150千瓦至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主机功率45千瓦未满150千瓦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大管轮;主机功率未满45千瓦的渔业船舶应配备轮机长;8.82千瓦以下机驾合一的渔船配备一名船长,在证书上加盖轮机培训合格印章。
(3)200总吨以下渔业船舶应配备无线电报(话)务员,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也可以由船长或驾驶员兼任。
2、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考试发证申请;
(2)经审查条件合格的申请人参加职务船员业务培训后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由渔港监督机关签发所申请的资质证书。
3、时限:半年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5、收费依据及标准:(1989)农(渔政)字第28号
考试费:船长、轮机长35元/人;大副、大管轮30元/人;二、三副、二、三管轮25元/人。
口试费: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用的50%—100%证书工本费:6元/人。
补发证书费用:10—35元/本
6、提交材料目录: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并填写辖区渔港监督机关或船舶单位盖章同意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由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一年以内检查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3)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六张;
(4)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和证书等级提高的职务船员,须上交原持有的职务船同证书。
(5)交验《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6)由培训单位出具业务培训证明。
九、渔业船员技术训练证书(由市渔港监督处委托各渔港监督实施)
1、条件:150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的普通船同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简称绿卡),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船员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简称四小证)。
2、程序:
(1)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考试发证申请;
(2)条件合格的申请人参加专业基础训练或专业训练培训后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由渔港监督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3、时限:半年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试发证办法》、《辽宁省渔业船员技术训练考试发证办法》
5、提交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1、条件:
(1)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注销,应当进行登记;
(2)渔业船舶由两个以的法人或个人共有的,应当进行登记;
(3)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第三人;
2、程序:船舶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到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填写申请表,渔港监督机关核准登记后,授予或核定船名,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时限:二十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章。
5、收费依据及标准:船舶所有权登记费用依据及标准:计价费(1997)1148号文件。
20马力以下 100元/艘
21-60马力 200元/艘
61-199马力 300元/艘
200-599马力 400元/艘
600马力以上 500元/艘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及登记证书费用依据及标准:(1985)农(渔政)字第24号。
国籍证书:30元/本
登记证书:10元/本
申请补发证书:加收50%;
吨位不足20总吨的小型渔船:费用减半。
6、提交材料目录:
(1)取得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除新建船舶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抵押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5)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批准文件;
(6)渔港监督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另: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还需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还需要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造)证或捕捞许可证。
十一、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1、条件: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让和注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第三人;
2、程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到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填写申请表,渔港监督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抵押权设定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时限:二十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章。
5、提交材料目录:
(1)渔业船舶低押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3)低押书面合同。
十二、光船租凭登记
1、条件:(1)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法人或公民的应依法登记;
(2)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应依法登记;
(3)中国籍法人或公民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应依法登记;
2、程序:
(1)符合条件(1)的情况,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起租前,持相关材料文件到渔港监督机关共同办理渔业船舶租凭登记申请表,渔港监督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船舶租凭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各一份。
(2)符合条件(2)的情况,由出租人持相关材料及文件到渔港监督机关填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渔港监督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按规定中止或注销该出租船的国籍,收回该船的捕捞许可证,向出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一式两份和中止注销国籍的证明。
(3)符合条件(3)的情况,由承租人持相关材料及文件到渔港监督机关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渔港监督机关核准登记后,将原船舶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向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和临时渔业船国籍证书。
3、时限:二十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章。
5、提交材料目录:
(1)符合条件(1)的情况,要提交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承租人租赁渔船的证明文件。
(2)符合条件(2)的情况,要提交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许可证。
(3)符合条件(3)的情况,要提交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境外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舶国籍的证明文件;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准许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同意租赁捕捞渔船的批准文件。
十三、变更登记
1、条件:凡登记项目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1)船名;(2)船籍港;(3)船舶尺度,吨位,作业方式;(4)船舶主机类型、数目、功率;(5)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6)船舶共有情况;(7)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
2、程序:船舶所有人持相关材料向渔港监督机关提出申请,渔港监督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章。
4、时限:二十日
5、收费依据及标准:计价费(1997)1148号文件机动渔船50元/艘;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20元/艘。
6、提交材料目录: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变更船舶尺度、吨位、作业方式及船舶主机类型、数目、功率,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捕捞渔船变更主机功率,作业方式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变更船舶抵押合同,应交验抵押登记证书;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它证明文件。
十四、注销登记
1、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船舶失踪满6个月;船舶报废或拆毁。
2、程序: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持有相关材料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经核准后注销该船舶在渔业船舶在渔业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向船舶所有人出具渔业船舶注销登记证明。
3、时限:二十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六章。
5、收费依据及标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费用依据及、标准:(1985)农(渔政)字第24号。按登记费用的10%收取。
6、提交材料目录: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捕捞渔船交回捕捞许可证。
葫芦岛渔港监督处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
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档次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备注
一 渔港
费收 元/艘.年 11马力以下 100.00 葫价发[2003]
54号 全市
12-19 300.00
20-39 500.00
40-50 900.00
51-79 1200.00
80-119 1500.00
120-150 1800.00
151-200 2200.00
201-300 2600.00
301-350 3000.00
二 船舶登记费 元/艘.年 20马力以下 100.00 计价费[1997]
1148号 全市 总吨位1吨以下非机动渔船免费
21-60 200.00
61-199 300.00
200-599 400.00
600以上 500.00
总吨位1吨以上非机动渔船 50.00
三 变更登记费 元/艘.年 机动渔船 50.00 计价费[1997]
1148号 全市
总吨位1吨以上非机动船 20.00
四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费 申请费 10 (1989)农(渔政)字第28号 全市 补发证书费包括申请证书核查登报费
考试费三、四、五、等 船长、轮机长 35
大副、大管轮 30
二、三副、二、三管轮 25
口试费 加收该等级50%-100%
证书费 6
核查费 10-30
补发证书费 10-35
五 船员培训费 绿卡 100元/期 辽价费(1996)32号 全市
四证船员培训费 350元/期
海员培训费 300元/期
职务船员培训费 530元/期
六 航行签证簿审核费 元/次 25.00 辽水产生字(1998)117号 全市
船员四项专业技能考试发证费 申请费 10.00
证书费(四证) 12.00
七 国登
籍记
证证
书书 国籍证书 30元 (1985)农(渔政)字第24号 全市 灭失,沉没或失踪满6个月者注销登记免于收费
登记证书 10元
申请补发证书 加收50%手续费
注销登记 按标准10%收取
吨位不足20总吨小型渔业渔船 减半收取

第二项、渔船船东互保
一、协会简介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是由农业部主管,民政部批准,全国范围的渔船船东自愿组成的实行相互保险,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于1994年9月26日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支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物质补偿,并向会员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提高会员的防灾和抗灾能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业务范围是互助共济,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支自成立以来,渔民和渔船相互保险事业取得了迅速发展,协支实力不断增强,具备了抵御较大风险的能力,为巩固渔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保障渔业生产顺利进行作出了贡献。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加快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指示,在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通过理论创新和扎实工作,创建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渔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建设渔区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职责
1、组织会员互助共济,为会员生命财产损失提供物质补偿;
2、协助有关安全主管机关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3、向会员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
4、根据有关主管机关和会员的委托,调查处理渔业海损事故;
5、有关渔船安全生产的技术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6、开展符合本会章程精神的渔民公益事业和投资事项;
7、承办国外民间海事、保险机构委托的有关业务,开展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承办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渔民互保
(1)渔船船东雇主责任互保
(2)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互保。
(3)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互保。
(4)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附加北部湾涉外责任互保。
2、渔船互保
(1)渔船全损互保。
(2)渔船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责任互保。
(3)渔船全损附加碰撞,第三者碰撞责任、风灾、火灾,搁浅和触礁互保。
(4)渔船全损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互保。
(5)渔船全损附加北部湾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互保。
3、涉韩渔船担保综合险。
4、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执法人员综合保障计划。
葫芦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管理体系
市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负责,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内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渔港监督机 关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安全管理领导体系
1、市渔业安全管理体系
市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海洋渔业 局主管,市设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 组长由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担任,成员有:市海事局、市边防支 队、市交通局、绥中县政府、兴城市政府、龙港区政府的领导 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有关渔业安 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协调全市海洋渔业 安全管理工作。
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港 监督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渔港 监督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市海洋 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海洋渔业安全日常管 理工作,具体组织协调沿海各县(市)区渔业安全监督检查, 渔业安全事故援助,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信息和事故统计上报 及对外发布工作。
2、沿海各县(市)区安全管理体系。
沿海各县(市)区海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在地方政府统一 领导下,由海洋与渔业局主管,并建立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海洋渔业安全 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域内海洋渔业安全工作。

二、海洋渔业搜救体系
1、在未组建市海洋渔业搜救中心前,在市渔业安全小组领 导下,由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既市渔港监督处负 责。并由市渔政处、市渔船检验处,市海监支队协同执行搜救 工作任务。
遇有重要搜救任务可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求援助。
2、搜救队伍:以海洋渔业安全管理自身体系为主,由海洋 渔业部门所属渔监、渔政、船检、海监四家执法部门海上执法 检查船组成,并组建沿海大马力渔业生产船舶48艘开展自救互 救,遇有重大搜救任务,向上级政府和部门请求搜救中心、驻 葫海军、渤海石油等部门支援。

三渔业安全通信网络
市渔业安全通讯网络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渔政处,主要设备 有无线电中转台,无线电对讲机,单边带,可覆盖全省及部分外海海域。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渔业海难遇险求救信号的接受与处理。上报及海难救助的通讯指挥和联络工作,对全市渔业船舶无线电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培训。指导、考试和发证。 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实行昼夜值班值宿制度。
葫芦岛市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报告统计及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我市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报告统计及彷 班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把事故损失降到 最低程度。根据农业部文件"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叫14号)和农业部重新修订的《中 干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建立渔业海难救助统 计制度的通知"(国渔指[2004]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或其他知晓 事故发生的渔业船舶、渔业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应立 即将事故情况扼要报告给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渔港监督机构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告给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构。
(二)接到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事故报告的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 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渔港监督机构也可直接将重大 纵以上事故情况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三)各渔港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填写《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 计报表》,按月统计、按年汇总,分别于本月的25日和次年的 1月5日前,去报市渔港监督处,市渔港监督处按规定向省渔 港监督机构报口。
(四)渔业安全事故和海救助报告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 自领导签发"的原则。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海难救助报告统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报告统计材料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五)渔业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报告统计工作实行以市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心,由渔港监督机构统一负责报告统计。今 年,凡发生死亡失踪事故及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事故均 要及时上报省厅渔业安全领导小组长办公室。
(六)渔业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报告统计工作实行"安全事 故报告与海难救助统计相结合"的原则。凡是发生渔业安全事 故并实施抢险救助的,均应于当月以文字材料同时上报海事和 救情况。由各县(市)区渔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海 难救助材料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七)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渔业安全值班工作。设有单独夜间值班室,安排专人值班,配备专用电话。在生产旺季或汛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渔业安 全值班人员应严格值班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上传下达,做好交接班手续。凡接到发生死亡失踪事故及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事故报告的,应及时上报。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八)对于错报、漏报和需要补报的事项,应及时进行补报。 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 应作出明确说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渔业安全管理 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葫芦岛市渔业海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坚持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 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对渔业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管理,形成市海洋渔业系统综合有力、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渔业海上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系统,为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根本利益,为建设海上葫芦岛,促进我市渔业 经济稳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把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 位,提高救助能力,完善救助办法和有效措施,提高应急管理 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原则。把渔业安全事故预防作为渔业安全工作 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防、 救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3、政府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我市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1、组织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海洋与渔业局 主管全市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下设市海洋渔业安全领 导小组。
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海洋渔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绥中县分管副县长,兴城市 分管副市长,龙港区分管副区长,市海事局局长,市边防支队 支队长,市财政局长,市交通局长,市气象局长,市电视台台 长,日报社总编,市海洋渔业局分管副局长组成。
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渔港 监督处,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渔港监督 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沿海各县(市)区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海上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各渔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区域内渔业海上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2、职责
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和省渔业安全领 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渔业海上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 市渔业海上安全事故综合预防,组织协调救助,事故调查处理 及善后工作,负责全市渔业安全信息,海难救助的统计,上报 及对外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内职责同市。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市海洋渔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实行授权人负责制, 由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指令发布人,各相关职能部 门按要求执行,并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待命或按指令参与应急 救援行动,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应请求省级组织启动应急预案。
沿海县(市)区依照市级预案工作。
(五)应急救助程序
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请求救援报告后,应 立即将情况上报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由市海洋渔业安全 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具体情况做出决策,发布指令,指挥调 动救授船舶。实施紧急救助,并可根据情况协调海上搜救中心, 海军,渤海石油等部门加强救援,把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
(六)应急救助队伍
我市海洋渔业救助队伍,主要以全市、县二级海洋渔业执 法队伍为主,分别为市渔港监督处、市渔政处、市渔船检验处、 市海监支队,各县(市)区渔政管理所,全市渔业执法船舶全 部担任义务救助任务。
为加大救助力度全市组织了48艘较大马力渔业生产船舶 为自救互救船舶。
按省预案要求,尽快组建渔业海难搜救中心。
(七)事故调查与处理
应急救助行动结束后,由渔港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事故 调查处理程序和规则,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报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并按事故责任和事故造成损失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组织机构
葫芦岛市海洋渔业安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葫芦岛市政府副市长 李怀瑜
副组长: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员:绥中县政府副县长 许国秋
兴城市政府副市长 鲁秀红
龙港区政府副区长 马 力
葫芦岛市海事局局长 吴玉光
葫芦岛边防支队支队长 熊跃刚
葫芦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张福生
葫芦岛渔港监督处处长 张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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