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订全市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监督执行海洋与渔业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规划;组织海洋资源的调查、评价;管理全市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承担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的统计工作。
3、依法保护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承办处理权益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监督管理全市海域和海岸带的使用,按规定实施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5、贯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内陆渔业作业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与内陆渔业环境的调查、监督、监视和评价,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海洋与内陆渔业水域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审核上报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6、按省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设施建设、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7、管理全市海监队伍,依法对市辖海域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研究制定全市渔业行政执法和军监督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全市渔业无线电工作; 查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全市渔港、渔业水域和渔船实施安全监督;负责发放渔业职务船员资格证书;依法实施渔船检验和渔船用产品检验,查处渔船事故;
按规定行使有偿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事故纠纷。
9、指导全市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远洋渔业开发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渔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审核发放水产养殖许可证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依法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渔药使用情况;负责全市渔业养殖病害防治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渔船、渔机技术改造。
10、组织全市海洋与渔业的基础调查和综合调查;按规定管理海洋与渔业标准、计量工作。
11、提供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年度预报;负责海洋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海上渔业抢险救助。
12、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